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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层建筑和甲板室doc
发布时间: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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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为有效上层建筑。其侧壁板应视作外板,其甲板应视作强力甲板(见第6节和第7节)。

  对于载运木材甲板货物并对其勘定相应许用干舷的船舶,应设置一个按规范高度的、。此外,长度小于100m的船应有一个按规范高度的尾楼或设置一个具有甲板室的尾升高甲板。

  ,舷顶列板厚度,,上层建筑和甲板室doc。加强的范围应从端壁后4档肋距到端壁前4档肋距的区域内延续。

  ,其纵桁应与纵壁上下对齐,该纵桁应至少延伸超过纵壁端点三档肋距。纵桁应至少与纵壁搭接两档肋距。

  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横向结构,应通过端部舱壁、强肋骨、舱室和舱棚的钢质隔壁的适当布置,或其他措施使其具有充分的尺寸。

  围蔽式上层建筑端壁上的所有出入口均应安装风雨密门,其应永久地固定在该舱壁上,并具有和该舱壁相同的强度。门的布置应使其能从该舱壁两侧操作。甲板上的出入口的围板高度,应按LLC66予以确定。

  上层建筑甲板或直接位于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甲板(升降口扶梯周围的甲板室)上的所有开口均应采用有效的风雨密关闭设施保护。lis-o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