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职业资格)与职称,减少重复评价,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现就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见附件1、2),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且可按相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见附件3)
三、对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天津市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16号)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63号)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5号)
该条2024年1月1日已废止,查看最新规定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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