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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污泥处置厂工程(二、三期)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第三次招标)答疑纪要(一)
发布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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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污泥处置厂工程(二、三期)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第三次招标)有关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如下: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第2.2.2(4)条”中“施工总承包业绩(1分)”,“(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请问:“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这些描述具有较强指向性,能否删除该描述?或改为:“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项目相关信息”?

  7、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第2.2.2(4)条”中“资质(1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的得0.5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特级的得0.5分。”请问:该项目中设备采购、安装等内容超本项目总投资70%以上,可见设备采购及安装为本项目的核心及关键,为此,能否将此项描述调整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的得0.5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特级或者机电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得0.5分。”

  8、P199,2、项目建设规模,污泥低位热值(35%含水率)约为1182 Kcal/kg(可研报告数据仅作为参考使用)。请明确并提供设计工况下污泥干基低位热值,及干基成分。

  9、P214,9、污泥处置综合运行成本报价要求:投标人应按实际工艺情况结合市场实际人工费、水费、电费、原材料费用(如药剂、燃料等)、设备维修维护费、运维检测费情况进行报价。请提供项目目前当地的人工、水、电、原材料费用(如药剂、燃料等)的单价。便于准确地评估运行成本!

  10、查找本项目的网上环评公示如下:环评内容:主要建设2套复合带式干燥机和2套处理能力1200kg/h炉排炉焚烧炉。请确认本工程是否按照环评工艺路线执行?如采用圆盘干化机及流化床锅炉工艺是否可行,工艺线数量是否可以调整?后期环评内容招标单位是否可以变更?

  回答:网上环评公示内容为首次公示,后期将按中标人提供的工艺进行调整。投标人所投工艺需满足“发包人要求”。

  11、本招标文件多次提到最终以环评批复为准,如P204,4.2.6污水处理系统。请提供本项目的环评及环评批复。

  回答:本项目环评报告将按中标人提供的工艺进行编制,尚无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

  1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工程的灰渣应由业主方负责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相应的处理协议,工程承包方无法自行处置。请明确本工程的灰渣的处置方式及单价。

  回答:灰渣由中标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如确实需业主方委托,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3、2.2项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6952㎡。请提供本项目的用地红线图。

  14、P197页,依据已批准的漳州市污泥处置厂工程(二、三期)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请提供相应的可研文本。

  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委托运营......详见委托运营合同。招标文件中无委托运行合同,请提供。

  16、P198页“红线内所有现有建构筑物的拆除由承包单位负责。”请明确目前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清单。

  17、第六章4技术总则“4)中标人需向招标人提供招标人进行土建工程招标所需的必要的技术文件及图纸等资料。本项目招标已包含土建施工,是否理解为要求中标人进行二次招标?

  回答:未要求中标人进行二次招标。本项目还需进行本次招标范围以外的部分电力工程等招标,需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及图纸等资料。

  18、P213页8团队培养,由发包人招聘团队运营所需人员中不少于一半人员......招标要求中标人承担委托运行期间所有费用,此条款要求所有核心岗位招聘由发包人负责,费用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如何控制运营成本,建议将这部分人员费用从运营费用直接去除。

  19、P213页9污泥处置综合运行成本报价要求报价包含“房产折旧费、机器设备折旧费、其他资产折旧费用”,该项目为EPC项目,财务折旧应为招标方承担,如纳入后续的考核支付,中标人应提供何种类型发发票?相应的税务成本哪方承担?报价中包含“购买排放指标”费用,该部分实际操作只能是排污许可证主体像环保部分购买,中标人无法办理相应排污许可,更无法直接购买指标,请问如何具体实施?报价中包含“水费、电费”中标人是否向招标人提供相应的水费、电费发票,如无法提供,中标方对应成本的税费是否相应扣减?

  回答:运行成本仅考核直接运行成本,未考核综合运行成本。购买排放指标等如确实需业主方委托,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0、本项目要求“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和运营”作为牵头方,并要求牵头方提供相应业绩。一般工程公司、设备集成商承担“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作,除投资类项目一般工程与运营不是同一单位,本项目要求必须是同一企业,且需要同时提供不同的项目的不同类型业绩,非常不合理。建议改为“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方或运营方”作为牵头方,设计方以外的联合体成员业绩可以通用,同一个业绩不能使用两次。

  回答:本项目按照国家对污泥处理、处置的最新管理政策,最终处置方式须做到根本解决污泥的污染问题,以保护环境为最终目标,同时最大程度地发挥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而投标人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影响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故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2、关于招标文件中第六章1、招标边界条件中的电力描述问题--需明确业主方是否将10KV电缆送至我方变压器进线端,变压器与高压部分为了更好通过设计审查和报验,最好都由当地电业部门负责,我方可以从低压总进线柜开始负责,分界面为,业主将低压总电源送至我方低压总进线柜上桩头;同时业主方提供柴发作为备用电源,界面是否为业主方将备用电源电缆送至我方二级负荷低压柜双电源开关进线上桩头。

  回答:采纳。招标文件中“第六章,1、招标边界条件”中的电力描修改为:发包人将低压总电源送至承包人低压总进线柜上桩头;同时发包人提供柴发作为备用电源,界面为发包人将备用电源电缆送至承包人二级负荷低压柜双电源开关进线、关于设备配置与飞灰后续处理的问题:1、设备系统中是否要配置地磅?2、飞灰要不要加水泥固化,还是只要螯合就行?

  24、联合体施工方与设计方的资质为什么设置这么高?尤其是特级和综甲的加分要求,能否适当降低?

  25、各类条件都要求的很高,但综合运行成本却采用了最低价是最高分的方式,合格的负责任的厂家如何确保代运营期间的成本波动,能否更改?

  26、已经要求了保函且乙方的违约条件苛刻,为什么对净资产、负债率、净利润等还有很高的要求?能否降低?

  27、综合成本价的计分方式建议更改为更可以合理竞争的方式,各地的招投标都慎用甚至禁用低价可以获得最高分的方式。如以下项目采用低价中标,导致项目最终失败的案例:嵊州环兴污泥处理有限公司日处理400吨污泥干化焚烧技改项目、温岭锦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00t/d污泥项目、安徽旺能320t/d污泥项目等。

  29、代运营要5年之久,能否对运营成本增加一个风险系数?如波动在10%范围内仍旧视为合格。

  30、联合体中,设备供应和运营的一方责任最大,但只对施工和设计的奖项有加分,建议增加设备供应和运营的一方有对应的奖项加分,如企业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污泥干化焚烧技术方面的相关证书等要求。

  31、关于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第2.2.2(4)中的项目奖项(2分)的疑问:本条的内容是考核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的资信业绩,分别对设计业绩、施工总承包业绩、运营业绩、工艺设备供应业绩、资质、企业信用分等方面进行考核加分,其中项目奖项(2分)这项内容仅对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和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获得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议颁发的设计和施工奖项进行加分,而对该项目的牵头人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和运营方的获奖并没有加分体现。

  32、关于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第2.2.2(5)中,综合运行成本(满分28分)的疑问。

  33、由于项目需要垫资,付款周期长达5年之久,需要投标人现金支撑,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合同付款比例修改为:预付款30%、到货款30%、72+24h验收款20%、环保验收通过后10%、环保验收合格后1年7%、质保金3%。

  34、履约保函及担保条款罚金合计总额度达到合同签约金额的50%,这个数额太大。建议修改:履约保函额度为合同签约金额的10%、违约金或罚金为合同签约金额的10%。财务担保金额(为违约金金额)为合同签约金额的10%。

  35、招标文件要求,相关排放标准以环评报告及批复为准,此外,项目需在试运营6个月内完成环保验收,请提供环评报告及批复。

  36、招标文件未对工艺进行明确,根据该项目环评首次信息公开内容提到的设备工艺,若投标设备工艺与原环评报告不一致,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请明确由哪方承担。

  37、污泥综合处理成本报价中,主要药剂、耗材等单价对报价影响较大,请提供。

  38、第六章“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设计的污泥含水率比例进行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成本报价及后续考核验收是否按“本工程污泥处理规模为300t/d(其中:含水率80%±2%(以实际为准)的脱水污泥200t/d、60%的脱水污泥100t/d”?请明确以下事项:

  ②《招标文件》页码脚标199页、214页、215页、249页、250页中,污泥处理规模为300吨/天(其中80%±2%的200t/d、60%的100t/d),实际折算为80%含水率污泥为400吨/天。而运行成本核算按300吨/天(含水率80%),这明显是矛盾的。因此建议:本次招标运行成本以处理量为400t/d、污泥含水率为80%进行测算。这也才能符合招标要求处理量为300t/d的1.2倍相对于的设备配套功率及运行要求。

  40、评分标准中提到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是否包括污泥干化后进行掺烧的项目,请明确。

  4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2.2.2(4)设计业绩(3分)建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一方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接的已通过环保验收且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300吨/日的污泥处理厂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设计业绩,每项得3分,满分3分。注:1)须提供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时间以合同协议书订时间为准;2)业绩规模特征指标以合同协议书或有权部门的相关批复或发包方证明为准;3)须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4)上述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5)项目定标前,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业绩进行实地现场考察,发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招标人将按规定上报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2.2.2(4)项目奖项(2分)建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牵头人的一方自2018年1月1日以来获得过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关于污泥干化焚烧项目奖项或证书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2分。注:(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不计。(2)获奖文件‘证书’上应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否则不计。(3)奖项的认定时间以获奖文件或证书的印发时间为准。”

  4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2.2.2(5)3.综合运行成本(满分28分)建议改为:按各投标人的综合运行成本均价执行,为了保证项目的质量而不按最低价得满分的方式。

  44、该项目为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项目,需结合可研、环评资料的相关数据、参数,科学合理报价,可否提供可研、环评资料?

  45、招标文件明确了主工艺路线为“污泥干化+焚烧”处置工艺,常规补充能源类型有:外购蒸汽、天然气、柴油、生物质燃料、煤等漳州市污泥处置厂工程(二、三期)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第三次招标)答疑纪要(一)。请招标方明确污泥干化所需热量的补充能源类型及当地市场价格,对污泥处置单价影响显著。但是招标文件未对污泥干化采用能源种类进行明确,污泥干化热源种类及来源对污泥处置成本影响显著,需明确上述内容。此外,污泥热值对项目运营成本影响较大,且污泥热值一年四季波动较大,能否进一步提供更加全面的污泥热值数据?

  46、招标文件第六章4.2.5中要求“污泥焚烧炉的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大气污染物烟气排放指标限值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行业及国家相应规范标准要求,且符合《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2010/75/EU)的规定,并且满足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由于环保排放执行标准与污泥处置工艺和运营成本密切相关,为了更好的测算污泥处置成本和合理的配置环评要求的工艺,请提供环评文件。如暂无环评文件,投标人是否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2010/75/EU)合理配置工艺进行设备报价和运营成本测算,待环评批复后双方根据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文件进行调整?

  47、明确生产废水排放标准。招标文件中明确一级A,最终以环评批复为准。投标人是否可以按照一级A进行设备报价和运行费用报价,待后续环评批复后,根据环评批复结果双方进行调整?

  48、污泥在干化之前,请问投标人可否采用机械脱水方式,预先降低污泥含水率,从而降低污泥干化成本?

  49、招标文件要求,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一年运营365天,300t/d进行折旧。请招标方确定其他费用折旧以及直接运营成本同样是否同样按照365天,300t/d,80%含水率测算污泥处置单价?

  50、末端固废处置费用问题。飞灰处置每个地方处置费用差异较大,建议明确飞灰处置单价。请问炉渣招标方是否有资源化处理的去处,或者炉渣处置费用标准?

  51、关于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国内同类型项目的折旧年限均不低于10年,鉴于设备的常规使用年限,建议本项目机器设备折旧年限按照25年进行折旧来计算污泥运营单价?请予回复。

  52、根据招标文件17.1.3合同价格的确定:建安费部分,待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编制预算,甲乙双方审核后,发包人委托另一第三方审定,乙方无条件接受。如最终超过中标建安费,未能落实限额设计,超出部分乙方自行承担。鉴于此,设计及审查共3个月,随后6个月内要完成土建,9个月要完成设备安装。对于预算的审定,时间不足(上述事件均自总包合同签订起算),必然出现三边工程,无法合理控投资。因此投标方建议:最终施工图预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为准,且待施工图预算定稿后,开始计算工期,请招标方确认。

  53、根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17.1.3合同价格的确定(16)渣土处置费按规定的文件编制计算。请招标方明确规定文件,市场单价及实际运距。

  54、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细要求包含采购管理方案,但采购管理方案又单独占据章节0.5分,是否重复,该采购管理方案在哪部分中体现?

  55、由投标人以特许经营模式中标的污泥处置项目,并由其全资控股公司具体实施运营管理的项目,是否可认定为投标人运营业绩?

  回答: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和运营工作的一方提供的是以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污泥处置项目并由其全资子公司具体实施运营管理的项目业绩的,投标人须附上证明该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为:①工商部门出具的能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截图,股权比例为100%;或②工商部门出具的能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截图中股东认缴额(认缴出资额)与企业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一致。

  56、项目招标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及运营,招标文件中缺少运营合同条款,请招标方补充明确运营合同主要条款。

  57、招标文件暂未明确项目运营期付费相关内容。请招标方明确项目运营服务期项目付费机制,即项目付费周期、付费节点,计价公式等内容。

  58、明确如果日均污泥处置量不超过300t/d(80%含水率),对测算成本影响较大,污泥量不足时,该如何支付运营费用,可否对污泥处置价格进行调整?

  59、国内300t/d及以上采用干化+焚烧的污泥处置项目较少,建议投标方将业绩调整为200t/d及以上类似业绩,以便更多的行业内企业来参与本项目,请投标方确认。

  60、关于工艺稳定运行标准招标文件原文:工艺设备从试运行开始日起6个月内。每月实际运营天数不少于25天(含),且总污泥处理量应满足6个月试运营期间的所有污泥。”建议改为:“工艺设备从试运行开始日起6个月内,实际运营天数不少于150天(含),且总污泥处理量应满足6个月试运营期间的所有污泥。因为运营过程中尤其是运营初期,5天左右的时间来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或不可抗力情况,过于仓促。所以在试运行的6个月内,只要总运行时间和处理量达标,就应该视为试运行合格。

  61、P6页,第3.1条(1):设计资质要求: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疑问:该部分要求整体与该条内前述三种资质均是“或”的关系,是否说明即拥有四种资质情况中的一种就符合本次招标的设计资质要求,请招标方澄清。

  回答:是。设计资质要求:①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或④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设计资质要求具备①或②或③或④之一即可。

  62、P7页,第3.3条: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指投标人在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前三季度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若投标人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超过10亿元,资产负债率可放宽至不得高于80%);每年的全年累计净利润数值大于0;每年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不低于1亿元。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2023年前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财务报表上数据须同时满足以上指标要求,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若以联合体投标的,则只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疑问:该条中,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要求投标人资格必须净资产超过1亿,这已超出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22版范本)”的范围,属于超范围的要求,我方认为招标人提出该项要求,在程序上会有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可能,如果因为此条款的存在,阻止有能力的公司的正常投标,可能会收到相关公司向有关部门的投诉,且在招标要求中已经安排了中标方要提供全额保函的得分项,那对净资产的要求更没有必要了,请招标方予以考虑。

  63、P6-7页,招标公告第3.2条及第3.3条:疑问:既然本次招标的要求“承担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和运营工作的一方为联合体的牵头方”,同时3.3条款要求其财务状况必须达到相关要求,那么意味着牵头方完全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技术和资金等全部风险,因此建议招标方放宽土建施工方的付款条件,可否按照正常的土建项目施工进度进行月度付款,确保其能够按照国内正常的土建项目建设进行实施,减少土建施工方的经济压力。本项目的设计方和土建施工方均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照牵头方的技术路径来实施的,因此本项目所有的技术和资金风险均应该有牵头方来负责。因此建议将土建方的付款条款回归到正常支付情形,请招标方予以考虑。

  64、P7页:3.5投标人“类似业绩”数量要求:1个,具体要求如下: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一项已通过环保验收且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处理厂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运营业绩的。注: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门槛业绩的,该业绩满足评标办法中的加分项业绩条件的可同时作为加分项业绩。疑问:本项目目的是通过本次招标甄选出适合本项目的污泥焚烧工艺,因此在3.5条款中只要求独立投标人或牵头方拥有污泥焚烧项目运营业绩是不合理的,形成了运营经验比建设经验更重要的门槛条件,这种要求明显出现了以偏概全的偏差。建议招标方将本条款的门槛条件改为“承担过一项已通过环保验收且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处理厂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系统供货的建设业绩”更为合理。

  65、P7页,第3.5条:3.5投标人“类似业绩”数量要求:1个,具体要求如下: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一项已通过环保验收且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处理厂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运营业绩的。注: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门槛业绩的,该业绩满足评标办法中的加分项业绩条件的可同时作为加分项业绩。疑问:该条中对于有效的“类似业绩”的起始时间点是2018年1月1日,而经查询“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22版范本)”规定,“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而此次漳州污泥项目招标文件发布是在2023年11月24日,所以,招标文件规定的“2018年1月1日以来”的时间节点不合理,与福建省招标范本的要求不一致,请招标方予以考虑。

  66、P9页,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23年12月26日09时30分。疑问:招标文件中的6.1条是否可理解为“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的时间”,请招标方澄清。

  67、疑问:招标文件中多次出现“委托运营合同”,可以理解为委托运营合同是核心的、重要的合同,但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提供委托运营合同的文本,造成投标人对全面招标信息了解的缺失,望予以补充发布,请招标方予以考虑。

  68、P20页:投标人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暂按:4707.03万元×(1-下浮率K)进行报价。疑问:请招标方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支付条件,如果按照设备供货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那么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设置可竞争部分项目造价的下浮率K值取值范围8%-10%明显不合理,请招标方予以考虑并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支付方式。

  69、P65页,关于专项节能减排方案评分项:投标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方案有助于能源消耗及碳排放,合理可行的得1分。未提供方案的或提供的方案内容不满足“第六章发包人要求”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疑问:2022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印发《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污泥处理技术要做到“绿色低碳”,并鼓励新技术的使用;且国家发改委已于2023年初要求所有建设项目进行碳排放核算,在国家双碳发展的大背景下,本次招标评分条款中,仅设置对提供“专项节能减排方案”的投标人就可以给予1分,这样不足以体现投标工艺的先进性,建议招标方增加此项分数权重,并考虑增加这方面的碳排放核算,并按照排放量进行排名,并赋予不同分数,以为国家的双碳目标实现贡献力量。

  70、P67页,关于污泥运营业绩评分项中疑问:本项目实质性为EPC项目,招标方应重点考察的是工艺设计、土建及设备供货能力,不是运行能力,因此招标文件赋予运营业绩5分的权重,可能对部分潜在合格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情况。我们建议招标人予以考虑。

  71、P69页,关于污泥处置技术能力评分项:疑问:本项目主工艺方向为污泥单独焚烧,但对于各投标人专利要求,建议只要求提供应用于本项目中所采用的核心工艺的发明专利即可,无需必须为污泥干化及焚烧单元的发明专利。且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1年开始不在发放专利证书纸质版文件,只提供电子版专利证书文件,因此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专利证书的扫描件描述不够准确,需要进行调整或补充,因此请招标方澄清。

  73、P70页,关于工艺设备费用报价及综合运行成本的评分项中:疑问:工艺设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只是排除了高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而没有设置最低有效报价,该种方式容易使各投标人在投标定价时,采取低价竞争策略,由此不利于业主方甄选出最优处置工艺,因此建议在评标基准价计算时,不考虑低于招标控制价85%的投标报价,请招标方澄清。

  74、P70页,关于综合运行成本的评分项中:疑问:假设投标单位中,有好技术、好工艺,且实际的运行成本低于常规技术30元/吨,那么3年的委托运营期就可以给招标方节省985万元,但即使这样,按照本条评分中的计算方法,其获得的分数也和常规技术比较,领先不超过2分(近千万的费用,还不如专利的得分项),故此评分标准无法拉开分数差距,不能提现运营成本的优势,不利于业主方甄选出最优处置工艺,建议不改变现有分值的情况下拉大得分差距,以便在满足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凸显设备报价和综合运行成本应有的技术优势,请招标方予以考虑。

  75、P132页,关于发包人提供工程支付担保疑问:该条中提到要“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为保证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建议招标方给中标方提供银行开具的工程款的支付保函,且是见索即付,且为不可撤销的。

  76、P161页,17.2条及17.3条中关于付款的相关描述:疑问:依据2022年7月,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该通知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此,本项目设置的付款条件是否需要参照上述文件执行,请招标方予以考虑。

  77、本项目设置的付款条件太过复杂,在国内应该没有先例,既然要求投标牵头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了,那么付款条件就应该按照正常的项目支付方式进行支付,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并试运行六个月后进行成本核算,核算合格后至少应支付到90%以上付款比例。项目建设和试运营期结束后,转入项目正式运营,运营期为三年,期间招标方只支付投标报价中的直接成本费用,中标方负责三年内的所有运营费用,请招标方予以考虑。

  78、P200页,关于招标边界条件疑问:招标人的招标条件以可研为基础,但可研文件在本次招标文件中并没有发布,为使投标人对本项目相关要求及边界有更佳充分的理解,望招标方予以补充发布。

  79、P200页,关于污泥含水率的调整,疑问:关于污泥含水率,招标文件对污泥描述出现多次不一致的情况;作为干化焚烧项目,污泥的干基热值和泥源的含水率是非常关键的工艺参数,是设计的依据,既然已经有可研作为依据了,又提出污泥含水率比例进行调整,还要无条件服从;本项属于招标人调整了重大参数,会背离最初招标污泥规模和含水率的约定,属于重大变更事项。望招标方予以澄清。

  80、P201页,关于污泥项目规模的描述:疑问:招标文件要求按300吨(80%含水率)进行直接运行成本的测算,而又给出了“200吨80%、100吨60%含水率”的污泥处理量,这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测算直接运行成本泥量和含水率和实际生产运行情况不一致,这如何考察投标方的实际直接运行成本?举个例子:某投标人报每吨200元的直接运行成本(300吨,80%含水率),实际生产运行中来泥既有80%含水率的、又有60%含水率的,那如何考核这家投标人的实际直接运行成本是否满足投标时的要求?来泥含水率对干化焚烧工艺的成本有巨大的影响,必须予以重视,不然合同执行过程中会造成重大分歧,使招标方控制成本的愿望落空。建议对直接成本的报价,分为80%含水率的报价和60%含水率的报价,分别报价、分别考核。这是一个必然存在的问题,势必存在着低价中标后又考核无据的情况发生,望招标方予以澄清。

  81、P201页,关于污泥含水率的描述:疑问:既然规定了80%±2%的含水率,如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是否运营方有权拒收82%含水率以上的污泥呢?因为含水率高会造成干化运行成本的上升。为此,我们建议,污泥含水率要规定为平均含水率,并规定每个月对来泥含水率的检测次数,取平均值比较好。这样有利于实际生产管控和考核。望招标方予以考虑。

  82、P252页,关于污泥处置综合运行成本报价表疑问:该表中这列名了运行成本的报价项目,但其中直接成本的各项费用,均未给出规定的单价,各投标人在测算时,没有确定依据,自行测算,则评标时,无法将各投标人最终成本费用进行比对,因此请招标人澄清。

  83、经过统计,招标文件中 20多次出现“修改为”字样, 疑问: 该情况是否提示我们潜在投标人要特别关注这些条款么?请招标方予以澄清。

  84、招标文件中尽管告知了现场不具备市政污水接入管道及天然气管道,但对电力供应、自来水供应等与施工、正常生产有关的配套都没有进行说明,这和土建报价工程界限有直接关系,请予以说明。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41条款号10第21点:“21、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如在本项目投标有效期内(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后180日历天)发现投标人之间有相互串通投标、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条件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含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率K值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总价或工艺设备费或污泥处置综合运行成本,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中有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的情形)。”修改为:“21、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如在本项目投标有效期内(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后180日历天)发现投标人之间有相互串通投标、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①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无论是否故意或过失)企业业绩、人员业绩、企业资质、奖项等行为,造成该加分项未得分的;

  修改为:污泥焚烧炉的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大气污染物烟气排放指标限值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等行业及国家相应规范标准要求,且符合《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2010/75/EU)的规定,并且满足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

  四、本答疑纪要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和漳州城投集团招标采购网()网站上发布。本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组成之一,如与《招标文件》内容有抵触以本答疑纪要为准。以上内容若《招标文件》中多次出现,则相应修改。

  ??????????????????????????????????????????????????招标人:漳州城运环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