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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职称扫盲
发布时间: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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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1月16日印发《关于调整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考试、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确定54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

  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符合本市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7号)同时废止。

  山东:11月9日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

  1、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公开招聘、岗位竞聘等。

  2、相关单位在办理资质申请、招投标等业务时,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已对应的职称证书使用。

  截止目前,全国已有31省市(广东、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江西建造师职称扫盲、宁夏、内蒙古、河北、吉林、新疆、甘肃、河南)明确: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职称,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第一版)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市人社局关于学历提升补贴和职称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人社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浙江省人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社厅发布《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号意见(试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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